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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再年与泰兴市红枫紫薇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泰兴市银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再年,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红枫紫薇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泰兴市银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徐再年与被告泰兴市红枫紫薇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红枫公司)、泰兴市银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银光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徐再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红枫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的合同书;2.判令被告红枫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5万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3.判令被告红枫公司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月息1%计算;4.判令被告银光贷款公司对红枫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红枫公司在本市青浦区公园路XXX号舜浦大厦10楼1001室内签订《会员合同书》(简称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红枫公司支付5万元用于办理会员卡,卡号为80858,红枫公司每月10日返还原告积分500分(即500元),到期退卡内余额;会员卡期限为1年,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有效期内不得退卡;红枫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日期,必须每月在约定日期起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会员卡账户打入当月积分,且应于合同结束日期起3个工作日内,将等同于原告会员费的款项退还于原告账户。当日,被告红枫公司员工向原告交付积分分配明细表一份,对每月应返还的积分作出了明确约定。同日,被告银光贷款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份,明确对红枫公司的各项债务承担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同日,原告向被告红枫公司支付5万元,后者出具收款确认书一份。后被告红枫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按约向原告指定账户汇入积分款项468元,自2018年12月起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被告红枫公司不予支付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反映,被告红枫公司在上海设立了一个业务网点对项目进行宣传,并派车带有意向者到项目上查看。投资人之间小范围内存在朋友关系、家属关系或同学关系,但不是每个人都相互认识。投资人与被告红枫公司之间系借贷关系,合同中约定每月返还的积分实为每月利息,利率按月息1%计算并实际支付至2018年11月。合同所涉中华红枫园项目中的红枫紫薇园农家乐已营业,但学生培训场所等仍在建,现被告红枫公司资金链断裂,资金无法回收,无力偿付原告款项。被告红枫公司与银光贷款公司之间应该是关联关系。
  被告红枫公司员工沈伟反映,被告红枫公司系家族企业,负责人为钱玉堂。中华红枫园项目中生态园(即农家乐)已全部建好并正常营业,温泉和学生宿舍已建设五分之四,2018年10月份被告红枫公司资金链断裂。原告与被告红枫公司之间系借贷关系,但两被告之间的关系不清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同期受理涉红枫公司、银光贷款公司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7起(包括本案),涉案金额达158万元(暂计)。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红枫公司通过招揽投资人办理会员卡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固定回报,并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投资人之间小范围内认识,但大多单个投资人之间互不相识。综合上述特征,本案存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故依前述规定,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再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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