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军英,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翠萍,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勇,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巍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工业区室。
法定代表人:汤祛病。
原告徐军英与被告上海巍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徐军英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军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军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徐军英负担。
审判员:严林林
书记员:奚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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