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冰玉,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铭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儆寰。
被告:余儆寰,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普陀区桐柏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朱炯,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冰玉与被告上海汉铭机电成套有限公司、被告余儆寰、被告朱炯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儆寰、被告朱炯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徐冰玉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冰玉撤回对被告余儆寰、被告朱炯的起诉。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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