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冰玉与上海汉铭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余儆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冰玉,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铭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儆寰。
  被告:余儆寰,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普陀区桐柏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朱炯,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冰玉与被告上海汉铭机电成套有限公司、被告余儆寰、被告朱炯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儆寰、被告朱炯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徐冰玉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冰玉撤回对被告余儆寰、被告朱炯的起诉。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