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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利国受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利国,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大学文化,胜利石油管理局热电联供中心胜中供热分公司新区供热站站长,住东营市东营区。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拘留,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被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韩萍,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明臣,山东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利国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利国及辩护人韩萍、刘明臣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09年,被告人徐利国在担任胜利石油管理局热电联供中心胜中供热分公司热力九队队长期间,以为单位收取“管理费”为名,向胜洁物业公司、阳明物业公司、胜联物业公司收取“管理费”共计180000元,个人非法占有用于购买房产使用。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利国在担任胜利石油管理局热电联供中心胜中供热分公司热力九队队长、新区供热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帐外资金公款1240569.16元,用于购买汽车、旅游、吃喝等挥霍使用,所购买鲁E×××××号本田飞度汽车登记在其妻子李某2名下。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利国在庭审中未提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景燕、徐某1、尤某、李某1、崔某、吴某、徐某2、胡某、陈某1、王某1、高某1、罗某、杨某、陈某2、孙某、姜某、蔡某、高某2、常某、季某、郭某、李某2、王某2、赵某1、王某3、屈某、冯某、朱某、赵某2、徐某1、路某等人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作记录,凭证及合同,审核报告,购车凭证,购房凭证,充值记录及消费记录,工程统计表及记账凭证,任职文件,履历表,干部年度考核表,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受贿罪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利国在担任胜利石油管理局热电联供中心胜中供热分公司热力九队队长、新区供热站站长期间,利用监管收取采暖费的职务便利,为夏某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夏某贿赂的现金共计8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利国在庭审中未提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夏某的证言,供热合同及供暖收费统计表,任职文件,履历表,干部年度考核表,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系经群众举报发现,2017年3月2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到徐利国单位将其带至该院办案工作区进行询问,徐利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该院已经掌握的收受业务单位贿赂的犯罪事实以及尚未掌握的其贪污单位公款的犯罪事实。徐利国归案后向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检举了他人的犯罪事实。涉案赃款所购买的鲁E×××××号本田飞度汽车由侦查机关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利国在庭审中未提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案件来源说明及破案经过,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利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共计80000元,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1420569.16元,数额巨大,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利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罪的犯罪事实,针对受贿罪部分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的犯罪事实,针对贪污罪部分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利国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利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于侦查机关的鲁E×××××号本田飞度,依法予以拍卖,返还胜利石油管理局热电联供中心胜中供热分公司,不足贪污数额部分继续追缴并发还胜利石油管理局热电联供中心胜中供热分公司;受贿款项80000元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吕珊珊
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
人民陪审员 任育强

书记员: 孙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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