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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与干晓春、张剑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徐剑,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似春,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干晓春,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张剑谨,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剑与被告干晓春、张剑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剑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干晓春、张剑谨名下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徐剑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和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干晓春、张剑谨名下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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