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媛,天津晟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堃,天津晟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漓江道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64396T。
法定代表人:马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河,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84245R。
法定代表人:侯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晟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7-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7891P。
负责人:王玲,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霞,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该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与被告石某某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邢雪冰
书记员: 封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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