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加荣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汉族,小学,农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0时3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云******轻型货车在曲靖市会泽县会娜线K9+50M处倒车时,碰撞到宁静宾馆内李某家的石桌,造成石桌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气检测,徐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291mg/100ml;经抽血检测,徐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84.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备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赵瑜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1388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