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华,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娟,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卫强,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徐华与被告尤卫强、赵文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卫强、赵文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赵文营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同事介绍认识。2013年4月被告因工厂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一事,当月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50,000元。2017年4月原告恐诉讼时效已过联系被告协商还款一事。2017年4月22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2个月归还。截止目前,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尤卫强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还款承诺书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于2017年4月22日确认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2个月归还。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核,认定上述证据具有证据效力,并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逾期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视作其自动放弃法律所赋予的答辩、质证、反驳等诉讼权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尤卫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华借款50,000元;
二、被告尤卫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华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尤卫强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付本院),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徐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桂元
书记员: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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