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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单华与上海中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单华,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支平,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陶兴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瑜,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茹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单华与被告上海中京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现原告徐单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单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徐单华负担。
  

审判员:顾姝姝

书记员:钱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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