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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与上海茂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卫,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宁,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XXX号二层201室。
  诉讼代表人:张伯才,监事。
  第三人:张太行,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江东村六队薛家圈80号。
  第三人:张伯才,男,194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江东村六队薛家圈80号。
  原告徐卫与被告上海茂兰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太行、张伯才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江、被告诉讼代表人张伯才(即本案第三人)、第三人张太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茂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上海茂兰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3月,原告出资人民币30万元,第三人张伯才出资20万元,共同设立被告。原告持有被告60%股权、第三人张伯才持有被告40%股权。2017年2月15日,第三人张伯才冒用原告的签名和印章,伪造了《上海茂兰贸易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作出的公司章程是违法和无效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茂兰贸易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太行、张伯才陈述同意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上海茂兰贸易有限公司章程》系第三人伪造,未经原告同意,应属无效。被告及第三人均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上海茂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上海茂兰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无效。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上海茂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樊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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