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徐卫英,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
起诉人:刘素花,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
起诉人:杨某1,女,201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理人:徐卫英,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系起诉人杨某1的母亲。
起诉人:杨2,男,201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理人:徐卫英,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系起诉人杨2的母亲。
上列四起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水,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1月6日,本院收到徐卫英、刘素花、杨某1、杨2的起诉状。起诉人徐卫英、刘素花、杨某1、杨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因杨付杰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607,500元、丧葬费46,992元、抚养费1,271,888.60元、物损费5,000元、住宿费10,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5,000元、前期律师费1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死者杨付杰应被起诉人上海稳臻装潢有限公司安排到被起诉人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工地干挖机活,同一工地的被起诉人徐小兵挑事殴打死者杨付杰,后死者杨付杰按轻伤罪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死者杨付杰在看守所发生休克,看守所民警、医生没有及时出现病发现场,错过4分钟的黄金抢救时间,同时医生未带相关抢救设备、药品,也未进行嘴对嘴呼吸,致使死者杨付杰抢救不过来。起诉人徐卫英、刘素花、杨某1、杨2认为:被起诉人徐小兵已由生效判决确定寻衅滋事罪,证明对死者杨付杰的刑事拘留是错误的,被起诉人在本案中均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故对徐小兵、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稳臻装潢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起诉人徐卫英、刘素花、杨某1、杨2向本院递交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对死者杨付杰错误的采取了拘留措施,且杨付杰在看守所病发时,被起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未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被起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对死者杨付杰采取的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司法范围和刑事诉讼范围,故徐卫英、刘素花、杨某1、杨2对徐小兵、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上海丰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稳臻装潢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卫英、刘素花、杨某1、杨2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海华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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