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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新与陈玲华、徐春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友新,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丽斌,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玲华,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燕,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春华,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华,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平,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友新与被告陈玲华、徐春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徐友新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玲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友新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玲华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友新撤回对被告陈玲华的起诉。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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