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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明与上海誉松包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友明,男,195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誉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友明与被告上海誉松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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