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友琴,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佩,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严忠敏,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负责人:王辉,经理。
再审申请人徐友琴因与被申请人严忠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沪0117民初102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徐友琴以鉴于证据问题为由,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徐友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友琴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钱蕊蓉
书记员:陈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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