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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双庆与上海锦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小马过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双庆,女,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华。
  被告:上海小马过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承霞。
  原告徐双庆与被告上海锦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冠公司)、上海小马过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小马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贤瑞路111弄《中南锦庭》3号2层201室商铺,小马公司称全权代理锦冠公司在该楼盘的销售,最后约定总价为1,800,000元,但小马公司告知原告最终价格以买卖合同为准。后原告与锦冠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总房价为1,430,521元,锦冠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432,339.58元,然原告实际已支付1,800,000元,故现要求两被告返还多支付的购房款369,479元。
  被告小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更为适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锦冠公司的住所地在奉贤区,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就管辖并无不当,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小马过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小马过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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