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双庆,女,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华。
被告:上海小马过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承霞。
原告徐双庆与被告上海锦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冠公司)、上海小马过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小马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贤瑞路111弄《中南锦庭》3号2层201室商铺,小马公司称全权代理锦冠公司在该楼盘的销售,最后约定总价为1,800,000元,但小马公司告知原告最终价格以买卖合同为准。后原告与锦冠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总房价为1,430,521元,锦冠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432,339.58元,然原告实际已支付1,800,000元,故现要求两被告返还多支付的购房款369,479元。
被告小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更为适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锦冠公司的住所地在奉贤区,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就管辖并无不当,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小马过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小马过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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