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州市怀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X村X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文伟,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啸歌,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可,女,199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第三人:上海讯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可,职务不详。
第三人:上海紫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长路XXX弄XXX号甲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文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益华,女。
第三人:上海爱就投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文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婷婷,女。
原告泰州市怀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被告徐可、第三人上海讯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踪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通知上海紫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槐公司)、上海爱就投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就投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啸歌律师,第三人紫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益华、爱就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讯踪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711,452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的普通合伙人紫槐公司、爱就投公司、被告及讯踪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讯踪公司联投项目上线,融资总额350万元,占讯踪公司5%的股份,由爱就投公司平台负责筹集。协议约定讯踪公司收到款项一年后,投资人有权要求被告按年化10%的收益率要求被告回购本次融资的所有股份。2015年12月4日及9日,原告作为投资人支付讯踪公司共计140万元,并登记成为讯踪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1.9767%。2017年10月及2018年1月,原告多次发函给被告要求其履行回购股权的义务,但均未获回复。对于股权转让款的金额,原告现以投资总额1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为1,711,452元。
被告未作答辩。
第三人讯踪公司未作陈述。
第三人紫槐公司述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其系案涉联投项目的管理人,也是原告的普通合伙人,原告已经支付讯踪公司140万元,现为讯踪公司股东。在系争协议履行过程中,讯踪公司也未提出过异议或终止。原告发出的《确认函》,其已经收到,也表明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人爱就投公司述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系争协议是其制作的,签订于2015年12月之前。讯踪公司的融资总额当时意向是350万元,考虑到线上可能无法满额,所以发布在平台上的时候标明为500万元,实际融资金额140万元,由原告支付给讯踪公司。协议履行过程中,讯踪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或要求终止合同。融资服务费是按照实际融资金额收取的,共计7万元,讯踪公司已经另行支付完毕。另外,根据协议约定,融资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被告应按年化10%的收益率回购股份、返还原告投资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讯踪公司、紫槐公司及爱就投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一份,载明讯踪公司拟通过爱就投公司进行股权融资服务,被告系讯踪公司实际控制人。爱就投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第三方联投平台,借助平台优势向会员提供增值服务,收取会费和平台居间服务费。紫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拟为讯踪公司本次股权融资的联投进行管理。服务内容为爱就投公司帮助讯踪公司完成股权融资的设计方案,并在平台上进行融资发布,讯踪公司融资总额为350万元,占5%的股份,该款由爱就投公司平台负责筹集。讯踪公司向爱就投公司支付实际融资额的5%作为服务费,讯踪公司于签约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先行支付5万,余款在投资款进入讯踪公司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讯踪公司及爱就投公司约定,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为有效期,爱就投公司未在有效期内达到融资目标的50%,讯踪公司有权终止协议,且不支付融资服务费剩余款项。若爱就投公司达到或超过融资目标的50%,讯踪公司按到位资金比例支付融资服务费,并结束本期融资。协议第四条第1项约定,讯踪公司在收到融资款一年后,融资投资人有权要求被告按年化10%的收益率收购本次融资的所有股份,且被告为本条款的履约承担无限连带赎回责任。第2项约定,讯踪公司和被告承诺,融资成功后,爱就投公司或爱就投公司指定的关联方将获得讯踪公司融资总股数5%的期权,每股行权价格与本次联投股一样,行权应在本次联投完成后两年内进行等。2015年12月4日及12月9日,原告各支付讯踪公司70万元,合计140万元,均载明为投资款。
2016年12月1日,原告向紫槐公司发出《确认函》,载明原告及全体合伙人均知悉紫槐公司作为原告的普通合伙人,参与签订了上述《融资服务协议》。对于协议第四条,在讯踪公司收到融资款一年后,原告作为股权融资投资人有权要求讯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被告按年化10%的收益率收购融资的所有股份,且被告承担无限连带赎回责任,原告予以确认并认可,对被告及原告均有约束力。讯踪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5日,注册资本1,079.57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被告。2016年2月25日,原告成为讯踪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1.9767%。2017年10月17日,原告致函被告,称讯踪公司收到投资款一年后,投资人有权要求其按年化10%的收益率收购全部融资股权,现提出两种解决方案……,请被告接函后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商讨方案等,该份函件被告未能签收。故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系争《融资服务协议》合法成立,各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原告作为协议中的投资人实际支付讯踪公司140万元,并于2016年2月登记成为讯踪公司持股比例为1.9767%的股东,故原告有权根据协议约定于款项交付之日起一年后要求被告回购相应的股份、收回投资款。虽实际融资金额未达到协议约定金额的50%,但讯踪公司亦未向紫槐公司或爱就投公司提出异议,也未要求终止合同、退回款项,故应视为协议有效。原告实际于2015年12月9日支付完毕,至今已超过一年,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回购股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及讯踪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股权回购所涉的转让款以140万元为基数,原告自愿按年利率10%自2015年12月9日起计至2018年2月8日止,计为1,711,452元,与法不悖,被告应予支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泰州市怀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款1,711,4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3.07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0,893.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海
书记员:金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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