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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向荣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石启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向荣,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启美,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晓育。
  原告徐向荣与被告石启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徐向荣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徐向荣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启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向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向荣负担。
  

审判员:宋东来

书记员:杨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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