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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咏清与杨某某、山西雅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咏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娅,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
被告:山西雅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晋阳街202号东悦广场2号楼6层607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雅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某。

原告徐咏清与被告杨某某、山西雅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亿公司)、山西雅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田分公司(以下简称雅亿公司罗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咏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雅亿公司、雅亿公司罗田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咏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0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雅亿公司于2014年在罗田县设立雅亿公司罗田分公司,并于同年承接罗田一方山水大酒店B3楼五层样板房室内装饰工程。被告杨某某为被告雅亿公司罗田分公司的负责人,因其公司承接罗田一方山水大酒店B3楼五层样板房室内装饰工程,需向原告赊购价值100000元的装饰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依约供应装修材料后,三被告未付款,2016年1月29日,被告杨某某出具了欠据。后三被告未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某某欠原告徐咏清材料款100000元有被告杨某某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某某应当偿还欠款。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徐咏清于2017年1月9日提起诉讼,其主张被告杨某某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情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杨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欠款与被告雅亿公司、雅亿公司罗田分公司存在关联性,其主张被告雅亿公司、雅亿公司罗田分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徐咏清欠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徐咏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七林 审判员  赵国营 审判员  方虎林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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