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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嘉奇与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嘉奇,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庆斌,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陆斌斌。
  委托代理人沙某某。
  原告徐嘉奇与被告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徐嘉奇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嘉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嘉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姚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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