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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上海约瑟芬洗涤有限公司、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琪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约瑟芬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
  被告: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上海约瑟芬洗涤有限公司、被告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陆嘉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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