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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华、徐婉菁与李惠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国华,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徐婉菁,女,198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惠新,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国华、徐婉菁与被告李惠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2019年9月18日,原告徐国华、徐婉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国华、徐婉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国华、徐婉菁负担。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周  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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