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国庆,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吴彩娣,女,1966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瀚,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仲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男。
申请人徐国庆、吴彩娣与被申请人上海仲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国庆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徐国庆、吴彩娣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仲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惠 蕙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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