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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国强,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闻轶,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吴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国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10月9日,被告提出评估申请,2019年1月14日本案终止评估。
  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车辆已移转至异地,目前暂无法查勘到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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