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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花与徐卓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国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卓。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国花诉被告徐卓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并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沪0116民初7285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民终11417号民事裁定,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民初7285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据上述裁定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该重审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9年4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8月27日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年9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国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吴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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