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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英与上海悦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李妙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徐国英,女,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少红,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妤,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妙英,女,194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吴道富,男,194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学军,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邵婷,女,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悦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丰。
  申请人徐国英与被申请人李妙英、吴道富、邵婷、上海悦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国英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妙英、吴道富、邵婷的银行存款合计5万元(人民币,下同),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悦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由担保人上海奉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国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妙英、吴道富、邵婷的银行存款合计5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悦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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