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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龙与朱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国龙,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锦山,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闻博,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晶,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国龙与被告朱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徐国龙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国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国龙负担。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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