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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坤与王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坤,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华,上海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端木英子,上海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少华,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峰,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坤诉被告王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0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徐坤负担。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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