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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基永与上海苏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基永,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上海苏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栋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荣,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基永与被告上海苏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元,由原告徐基永负担。

审判员:徐展茹

书记员:许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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