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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士香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姜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士香,男,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朱维新(系原告妻子),女,195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德云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金华,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负责人:苏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松,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士香诉被告姜金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徐士香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士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  芳

书记员: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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