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奇,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秦,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璐露,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徐奇与被告路璐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卫律师、方秦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璐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路璐露返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同),并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被告路璐露通过原告的小学同学王蕙艳介绍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1月底前还款。原告于2018年9年11日、9月19日、9月25日分三次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指示的上海晟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域公司”)转账。被告到期未归还欠款,于2019年2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9年4月、5月、6月底前分期还清借款,每期还款10万元,若超时未还款,按年化20%计息。后被告未归还欠款,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路璐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2018年9月,被告路璐露通过王蕙艳介绍向原告徐奇借款30万元,并要求原告将借款汇入被告指定的晟域公司账户。原告徐奇于2018年9月11日、9月19日、9月25日分三次通过交通银行向晟域公司共计转账30万元。2019年2月27日,被告路璐露向原告徐奇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本人今借徐奇人民币300,000(叁拾万圆整),还款方式为四月底还款100,000(拾万圆),五月底还款100,000(拾万圆),六月底还清所有欠款,若有超时按年化20%计息”。后被告路璐露未归还上述欠款。
另查明,2016年3月10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路璐露系晟域公司股东,持股比例33%。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路璐露向原告徐奇借款30万元,被告路璐露出具借条对借款事实和金额予以确认,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路璐露未按期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徐奇要求被告路璐露根据借条约定按照年利率20%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路璐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路璐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奇借款30万元;
二、被告路璐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奇以3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2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路璐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晋
书记员:丁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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