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威,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舜州,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心潮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刚,总经理。
原告徐威与被告上海心潮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徐威于2018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案外可进行协商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心潮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且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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