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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子亮与杨惠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子亮,男,194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成,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惠德,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子亮与被告杨惠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秉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子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2018年5月31日收取的人民币20万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时间从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1日被告以原告涉嫌诈骗报案,原告于当日15时许被传唤至静安分局大宁路派出所接受讯问,公安民警称原告以帮助被告担任“上海交通大学量子医学与设备研究所”副所长为由向其索要钱款20万元,被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但原告未兑现承诺,故涉嫌诈骗。原告迫于压力和失去人身自由的恐惧下,于次日在派出所向被告交付了20万元。后原告得以取保候审,回去后原告重新查阅了和被告间的资金往来,发现被告汇给原告的20万元实际是为履行双方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费用款项,并不是支付副所长任命的钱款,且事后通过公安调查认定原告并不构成犯罪,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20万元。
  被告杨惠德辩称,原告自称是交通大学量子医学与设备研究所所长,可以帮助被告弟弟取得副所长的头衔,向被告索取钱款20万元,被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付款后,被告一直向原告催促出具任命书,原告直至2017年6月30日才向被告出具了一个证明,但并非交通大学出具的证明,且事后经证实,上海交通大学并未允许上海子亮量子共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其商标,2018年5月,被告向公安报警。2018年5月30日,在公安民警通知下,被告来到派出所,当着公安民警的面,原告向被告退还了事先收取的2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退还被告钱款时并不存在被胁迫或者认识错误的情形,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指定的案外人“朱月春”名下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2018年5月30日,原告因涉嫌诈骗罪被本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大宁派出所传唤,次日,原告在派出所向被告支付钱款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徐子亮人民币20万元正(贰拾万元正)交大副所长认(任)命退款。”同年9月19日,本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解除对原告的取保候审。
  审理中,原告提供上海孚天量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和上海子亮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甲方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即能量房产品为每台80万元,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支付20万元,2016年12月底支付20万元正,2017年3月底支付20万元,2017年6月底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原告称被告实际只支付了2017年3月底应支付的20万元,其他款项均未支付。被告辩称该合同实际并未履行,变更为《量子设备采购协议》,合同款变更为300万元,2018年8月7日,双方已经在本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见证下达成协议,由上海孚天量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上海子亮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台设备,后者退还货款150万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本案中,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取得原告支付的20万元钱款是否有合法根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原告在派出所将20万元退还给被告,是在知晓该笔钱款以退还副所长任命款为前提的,并不存在支付对象、支付原因上的认识错误。另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故即使公安部门认定不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也不能据此推定原告退还被告的钱款就无合法根据,故本院认为原告以不当得利为请求权基础要求被告返还款项以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技术服务费,可由合同缔结方另行主张。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徐子亮要求被告杨惠德返还钱款人民币20万元以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徐子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秉娴

书记员:周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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