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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宏与徐宙、徐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宏,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宙,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宇,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徐宏与被告徐宙、徐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徐宏于2019年7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凯

书记员:朱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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