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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宏女与陈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徐宏女,女,194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晓嫣,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义,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徐宏女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义名下银行存款3,805,2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徐宏女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徐宏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义名下银行存款3,805,2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宏女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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