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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郑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张涛(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
张聪(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褚春华(河北王广友律师事务所)
周静(河北王广友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聪,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褚春华,河北王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静,河北王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温少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张聪、被告委托代理人褚春华、周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霸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及廊坊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已明确本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北侧厂房彩钢板隔断西侧调漆间内,起火原因为电线短路所致。起火部位由被告经营管理,因其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检查及日常维护义务,被告对此次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根据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委托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原告徐某某被烧毁的餐桌、茶几等损失总价值413966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1396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财产损失41396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9元,由被告郑某某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509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予交纳视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霸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及廊坊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已明确本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北侧厂房彩钢板隔断西侧调漆间内,起火原因为电线短路所致。起火部位由被告经营管理,因其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检查及日常维护义务,被告对此次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根据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委托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原告徐某某被烧毁的餐桌、茶几等损失总价值413966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1396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财产损失41396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9元,由被告郑某某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温少波

书记员:刘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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