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小勤,女,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申请人:贺钰茹,女,201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理人:徐小勤,即申请人徐小勤,系贺钰茹之母。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兵,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弟。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徐小勤、贺钰茹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XXX号XXX室房屋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32万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XXX号XXX室房屋,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小勤、贺钰茹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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