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小林,男,196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菊芳,女,1948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徐美华,女,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徐峰,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文云,男,195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兰,女。
被告:上海仓桥经济联合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宗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健,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雪娟,女,195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徐小林、张菊芳、徐美华、徐峰诉被告徐文云、上海仓桥经济联合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案外人张雪娟为第三人。现四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小林、张菊芳、徐美华、徐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小林、张菊芳、徐美华、徐峰负担(已付)。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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