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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蛮、王磊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岑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小蛮,女,1943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王磊,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德国波恩市。
  原告夏川葵,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日本国东京都三鹰市。
  委托代理人冯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静洁,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磊,女,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代理人邵丽。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医疗费94980.8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死亡赔偿金408204元、丧葬费4699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家属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20000元、衣物损费5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上述费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岑磊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鉴定结论、就医过程没有异议。另垫付89018.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鉴定结论、就医过程没有异议,不同意理赔非医保部分医药费及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4日10时01分许,被告岑磊驾驶沪A7XXXX小客车在本市石泉路由西向东行驶,在光新路口转弯时,与步行的徐小蛮及王福康发生碰撞,致徐小蛮受伤、王福康头胸部损伤死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岑磊承担主要责任,徐小蛮、王福康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分公司确认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XXXXXXX元(含不计免赔,其中另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已赔付完毕,残疾赔偿金限额已赔付55928.12元、财产限额赔付500元,商业险赔偿80083.8元)。另查明,原告徐小蛮系死者王福康妻子,原告王磊系死者儿子,原告夏川葵系死者女儿。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死亡赔偿金408204元、丧葬费46992元、律师费20000元,衣物损、交通费、家属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酌情判决。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关于医疗费,经审核确定为94980.83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本院结合原告所受精神痛苦及责任认定,确定为40000元。关于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的赔偿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各酌情确定为14000元及18000元。关于衣物损费500元的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小蛮、王磊、夏川葵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9055.84元;
  二、被告岑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小蛮、王磊、夏川葵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人民币89018.7元,则原告徐小蛮、王磊、夏川葵应返还被告岑磊人民币6901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由被告岑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  寅

书记员: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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