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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岗与胡学坚、瞿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岗,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学坚,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瞿月影,女,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徐岗与被告胡学坚、瞿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岗于2019年4月4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岗撤诉。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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