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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思宏,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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