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思宏,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董程程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