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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巍与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巍,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斌,上海勤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逸,上海勤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娟,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徐巍与被告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2日,被告以生活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2%,若逾期未还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当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将100,000元转账至被告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刘娟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2%,若逾期未还,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当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将100,000元转账至被告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100,000元。2018年6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收条为证,本院依法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借款次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刘娟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根据原告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巍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刘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巍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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