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亚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远柏,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戚明超。
被申请人:上海茸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伟。
被申请人: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伟。
原告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茸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茸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71,760.1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茸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1,760.1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杨亦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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