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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茸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林,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林,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亚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远柏,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东大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茸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63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茸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申请人上海茸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由申请人上海茸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现金880,000元作为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茸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格拉曼国际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杨亦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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