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贯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方军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苗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市洪钰机电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付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贯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徐州市洪钰机电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了(2019)沪0115民初216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洪钰机电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现因本案已审结,申请人上海贯博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市洪钰机电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市洪钰机电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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