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立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斯兰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秋明,上海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立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斯兰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立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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