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飞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延祖,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波,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屿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军。
被申请人:陈亚军,男,1983年4月2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飞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屿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屿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亚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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