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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广涛与朱宝、陈利军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广涛,男,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委托代理人:杨俊,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宝,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代理人:柏常胜,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利军,男,汉族,1976年10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
  在本院审理原告徐广涛与被告朱宝、被告陈利军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宝、被告陈利军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广涛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宝、被告陈利军起诉的理由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广涛撤回对被告朱宝、被告陈利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广涛负担。

审判员:邱  浩

书记员:韩赟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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