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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庆芬与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庆芬,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彬,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庆芬与被告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庆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庆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62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1日,被告王彬陆续向原告借款承建曙光农场福裕家园小区项目,截止2012年11月28日,共计借款14062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2%。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绝给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王彬于2012年11月28向原告借款14062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理应偿还。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庆芬借款14062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73元,减半收取1318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山

书记员: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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