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与山海关开发区兴宝物资经销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天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天刚,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海关开发区兴宝物资经销处,住所地秦皇岛山海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总经理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山海关开发区兴宝物资经销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天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房屋出卖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虽然被吊销,但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该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协助原告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碧海花园小区7栋楼1单元6号楼房过户到原告徐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长奎 人民陪审员  王思家 人民陪审员  孙英会

书记员:王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