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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中与蒋卫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建中,男,195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山、许亮,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卫英,女,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第三人:上海瑞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荣昌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潘仁海。
  原告徐建中与被告蒋卫英、第三人上海瑞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建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春晖

书记员: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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